宪法对青少年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规定
我国宪法中有关青少年教育、保护的规定在第一章总纲和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都有体现,归纳起来有以下内容:
(一)关于发展教育事业及其具体措施的规定
教育是立国之本,是提高民族素质的一个最重要的手段,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都离不开教育。我们国家正进行现代化建设,现代化建设首先是人的现代化,实现现代化也有赖于中华民族的智力开发和人才培养。只有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才能使社会获得持久的动力,才能使经济繁荣获得可靠的保障。宪法不仅从原则上提出国家要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同时还规定了各种具体措施,包括:①通过兴办各类学校和实行正规教育来发展教育事业。在这里,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这是考虑到我们国家目前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及受教育者的承受能力,因而是现实和可行的;②加强成人教育。这主要是为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提供受教育的机会,鼓励他们自学成才;③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的办学方针。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并以此作为国家办教育的一个重要补充;④推广普通话。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这也是发展教育事业的一项重要措施。在现行宪法修改过程中,许多人指出,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所以方言土语繁杂,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经济建设和文化交流,因此,要在宪法中规定推广普通话,这对教育事业的发展有促进作用。
(二)关于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1.“受教育的权利”是指公民有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接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其中主要形式有学校、社会教育、成人教育、自学等形式。教育的内容包括:学龄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以及职业教育等。对于青少年来说,它有3方面的含义:①学习的权利。即以适龄儿童和少年为主体的权利主体享有接受教育并通过学习在智力和品德等方面得到发展的权利。这是受教育权利的核心内容。保障学习的权利,则必然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合理的教育制度以及适当的教育设施等条件。②义务教育的无偿化。为了切实保障受教育的权利,现代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义务教育制度,并实行一定的义务教育的无偿化,以确保义务教育制度的现实可行性。与许多国家一样,我国目前也实行9年制义务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第10条的规定,国家对接受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③教育的机会均等。这一内容要求任何权利主体均不得在教育上受到不平等的对待。然而,从机会均等的原义上说,这并不妨碍允许根据不同的权利主体的不同适应性和能力施以不同内容的教育,否则,将无法真正实现教育的机会均等。当然,这同时便要求根据权利主体身心机能的具体状况予以教育。我国义务教育法第9条第2款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此外,第10条还明确规定国家扶持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以及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2.受教育的义务是指公民在一定形式下依法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的义务
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9年制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都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在义务教育期间,国家免费为公民提供教育,这些费用包括一切教学场所、设施和教学费用。公民只承担书本费和学杂费。近些年来,随着教育体制改革,各地都出现了一些收费生,这种情况一是民办学校实行高收费,二是公办学校计划外招收本校招生地区以外的学生。这两种情况在性质上属于家长为使子女得到更好的教育而采取的一种自愿行为。
为什么说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呢?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接受教育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任何社会的发展,都是以人的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为前提,而人的文化素质又是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来形成的,所以说,教育促进了社会的发展,而社会的发展又必须以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接受教育不仅是公民个人的事,同时也是为国家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所应尽的义务。第二,接受教育是公民个人发展的需要。在现代社会中,每个公民都面临着两个方面的需要,一是生存需要,二是发展需要。发展需要是一种更高层次的需要,它包括智力、体能、品格、修养、情操等多方面的因素。每个公民只有不断发展,不断完善自我,其社会价值才能得到充分实现。这就要求公民能自觉接受教育,通过受教育来使自己得到全面发展。第三,接受教育是公民享受权利的需要。宪法和法律为公民规定了许多权利,而这些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往往取决于公民的文化素质。
(三)保护少年儿童的权益
儿童因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剥夺,创造一个有利于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我国《宪法》除了对一切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做出全面规定外,还对具有特殊情况的儿童设置专条,进行详细说明。综合有关规定,具体有以下几项措施:①享受社会安全的权利。父母应用心照料和保护儿童,国家保证儿童有足够的营养、住宅、娱乐和医院设施。儿童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虐待和剥削,更不能成为任何形式的买卖对象;②享有特殊保护的权利。儿童生活所需的物质条件应得到充分保障;社会对无家可归和难以生活的儿童应给予特殊照顾;儿童若生活困难,有权获得社会救济;③独立的人格权。由于儿童是未成年人,在行使权利时要受到一些生理、心理条件的限制。虽然有些权利是通过其监护人活动来实现的,但少年儿童的人格是独立的,任何侵犯儿童人格权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林樑
上海商业会计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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